侵权纠纷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张某、李某均为重庆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场镇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
因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同回村。没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
张某却因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在赔偿事宜未谈妥后,张某将李某和另一车主谢某告上了潼南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2021年3月,该院依法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民法典》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
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好意同乘”是民法典新增条款,民法典施行前并无对应的具体条款,再遇上符合好意同乘情形的时,判决中会酌情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它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