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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义勇为
时间:2022-11-04 10:35 来源:益阳市科协 作者: 浏览次数:

见义勇为跳江救人溺亡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0年6月的一天夜里,江津小伙李林与吴娴、程婷、梅平、吴波四人共进晚餐后,前往江津几江长江大桥下的江边码头玩耍。

其间,吴娴、程婷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程婷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平、吴波二人见状,迅速将其救回。

随后,吴娴也转身向江里跳。李林见此情形,立即跳江施救。没想,两人都没能上岸。吴娴被江水冲到长航公安驻点船处,被在船上值班的人员救起。李林却不知所踪。

四人报警后,经数小时搜救,众人找到李林时已经溺亡。痛失爱子的李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21年2月,法院审理认为,李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娴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娴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民法典》速递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

本案是《民法典》公布施行后,重庆首例适用“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宣判的案件。

《民法典》除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补偿外,还明确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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