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汪某,原西藏某部队工作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行贿受贿罪被立案调查。
据法院查明,2009年-2012年,汪某为经商便利,多次通过行贿手段向某项目负责人行贿,帮助其控制的公司承揽采购业务。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构成行贿罪。汪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控辩双方关于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有关判决后,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取消了汪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待遇。
三、本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关注点
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否还应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待遇,刑满释放后有关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待遇”因此汪某在服刑期间不在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同样根据(国转联〔2014〕8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待遇”规定,汪某刑满释放后是不再享受有关待遇。